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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句合集

发布时间:2024-05-07

保险金句合集6篇。

我们编辑了“保险金句合集”以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写作经常占据我们大部分的工作时间,我们的写作应该多用范文,  通过学习范文,我们可以提高文章的质量和深度。有问必答有需要的朋友请问个清楚!

保险金句合集 篇1

当你看到答案时,你就知道了!

1.中国人寿保险到期领取需要资料:(被保险人)带上身份证,保险单,银行卡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申请。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成年)带上身份证,户口本.保险单,银行卡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申请。

3.注意保险真正到期时间要看合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10年就是10年到期,保险期间是20年就是20年到期。

4.如果只是缴费期满想取钱那就是退保(投保人)带上身份证,保险单,银行卡到保险公司柜面申请退保领取。

保险金句合集 篇2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保险金句合集 篇3

按照规定,目前,十堰市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市城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十堰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每月525元。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报销30%—50%的医疗诊治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培训和介绍等项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审核有效证件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分别不得超过本人领取的3个月和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保险金句合集 篇4

人寿保险,是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健康等的保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就是根据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被保险人未指明受益人时,他的法定继承人应推定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不能用来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税款和所负的`债务。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订明受益人时,保险金的所有权已经明确为受益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未指明受益人,法律推定其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保险金仍不属于遗产,而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法定继承人分配保险金,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不是当遗产来继承。

保险金句合集 篇5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失业保险金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2001年2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3、《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4、《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二、办理指南—材料提供

文件规定,已在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及在省本级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一)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申请成建制转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接收失业保险关系的对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

2、参保单位成建制转迁的正式公文;

3、《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人员异动情况表》一式两份;

(二)参保单位申请成建制转入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单位成建制转迁的正式公文;

2、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迁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4、《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6、《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参保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在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的职工个人,其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省本级失业保险的.,在原单位为其办理异动停保手续后,可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需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四)在省本级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个人,其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省本级失业保险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证》;

2、本人户籍证明;

3、接收失业保险关系的对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

三、办理指南—核实生效

第一步资料核实

(一)岗位责任人:就业服务局省本级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查验转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时亦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申报人。

3、核实成建制转出的参保单位是否存在失业保险费欠费。如有欠费需告知其补缴欠费。

4、核查接收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内容、及接收划转费用的帐户信息是否属实。

5、需核查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是否到账。

6、将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资料提交缴费申报及待遇申领审核工作人员。

(三)时限:即时

第二步初核

(一)岗位责任人: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工作人员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相关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依据转迁材料,核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具体数额;

3、提出核定初步意见,将转迁资料报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即时

第三步复核

(一)岗位责任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相关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复核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3、提出审核意见。

(三)时限:即时

第四步关系转迁

(一)岗位责任人:就业服务局省本级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据转迁资料进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操作,为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办理接续建立记录,为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办理报停,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三)时限:即时

第五步费用划转

(一)岗位责任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财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三)时限:即时

保险金句合集 篇6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一、申领条件

(一)被保险人失业时,凭原用工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并提供有关材料,在离开单位或劳动争议结案后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持以下有关资料到社保局业务窗口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失业金从办妥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理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以外的中断就业);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城镇户口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再次失业后前后合并计算。

(四)单位已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五)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葬费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二、所需资料

(一)《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此表格由单位或申请人到社会保险关系科领取,须由失业前所在单位盖公章并经保险关系科审核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二)《失业证》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和《广东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失业证到当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辨认城镇户口或非城镇户口的,需要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五)指定银行的存折原件和帐号复印件(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不用开银行存折);

(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七)《劳动合同书》,原干部和固定工还须提供本人档案。

(八)申领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及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非因打架斗殴及非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证明。

三、申领程序

(一)单位先到地税局减员→到社会保险关系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公章→准备好以下资料→到二楼保险关系科审核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到社保局业务窗口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二)符合享受定期失业金条件的,从批准领取失业金的次月起,按规定时间由本人办理领取失业金签到手续,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每月15日后凭失业金发放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金。

(三)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经死者帐户在次月15日后支付,(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办理完毕后凭单到指定的银行取现。

四、其他事项

(一)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时,若户籍在本省,可由原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月发放,也

可以由原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将其可享受的全部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一次性转给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发放;若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原单位所在的社会保险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发放。

(二)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果以虚假材料获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除了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3、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5、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适当职业的;

7、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活动的;

8、移居境外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领取失业金人员因特殊理由(患病、出国探亲)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理签到手续的,必须书面向待遇核发科(股)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待遇核发科(股)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社保局代缴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失业保险待遇有疑问,应及时与保险关系科(股)和待遇核发科(股)核对,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若错误是由于单位原因造成的,单位应重新提供准确的资料。经保险关系科(股)和待遇核发科(股)解释后仍对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社保局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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